2006年4月1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我省对房产开发占用风景区水域叫停
岳德亮

  据新华社 “圆临水而居之梦”“临渊而渔、临水而居”“将绝佳山水风光同时占有”……近年来,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大打风景区生态居住的概念,诱人的广告语令不少人魂牵梦绕。浙江从坚决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、排涝、蓄水、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应有功能出发,对房产开发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区内水域一律叫停。
    省政府发文指出,今后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、高新技术园区、旅游度假区等区域性建设,涉及水域的,要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;需要调整水域的,要事先编制水域调整方案,并经过科学论证,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。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、商业旅游开发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水域,尤其是以下九类水域实行特别保护,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,包括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,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,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域,蓄滞洪区内的水域,省级河道,行洪排涝骨干河道,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,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。
    对于一些建设项目必须占用水域的,省政府也给出了明确应对措施。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水域的,要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承诺书,并经其审查同意。承诺书要明确占用期限、范围、用途等。临时占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。但可以允许延期一次,延期不得超过一年。临时占用水域期满后,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恢复水域原状。